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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现状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出台,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缺乏评级品牌,目前现状是小而杂、多而乱、市场规模小,每年有限的企业债和可转债基本由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远东几家评级机构分食。从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 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且相对成熟的评级业务主要就是企业债券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评级。但由于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审批制度,可转债为建议评级并审批参考制度,市场对评级没有真正的需要,评级的使用者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债券的信用评级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为了满足发行程序上的需要,不能真正揭示债券的风险特征。

  在现存的50多家评级机构中,实际上一多半已“名存实亡”,有些则另辟财路,有的跟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或合并,有的转向资产评估、企业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就是几家主要评级机构也不得不依赖开发其他业务,来补充少得可怜的债券评级的收入。从现存的50多家评级机构最初的业务隶属关系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如东方金诚、联合信用、中诚信、大公等一批从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运作相对比较规范、独立于任何机构的信用评级公司,经历过多年的市场磨练后正在走向成熟,其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机构、银行信贷登记企业、担保公司、申请担保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的信用研究和信用评级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加入WTO,这类评级机构的队伍还在不断壮大,目前,这类机构的数量不超过10家,但真正在市场上比较活跃、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只有5—6家。

  另一类是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因市场发展而成立的原来隶属于或挂靠于各级人民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机构,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发展,它们正在逐步从各银行中独立出来,或通过合作、或经过改制重组,纷纷以新的姿态走向市场。这类机构原来主要依附于各银行,业务比较单一,独立后其中的一部分真正走向了市场,但大部分仍然服务于其原来挂靠的银行。目前,这类评级机构的数量比较多,估计有几十家,不过,它们的业务范围较小,多数属于地方性机构,因而市场影响力较小。

  第三类是国外的评级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中国加入WTO,一些国外知名的评级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积极发展中国市场。三大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几乎在同一阶段改变了其在中国的战略:穆迪于2003年初设立独资的北京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一直未在我国有任何合作、合资、设立机构行为的标准普尔于2003年底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最早进入中国的惠誉和中诚信的合资,经双方初步协商已决定中止,惠誉单独设立的代表处已于2003年6月在北京开业。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还刚刚起步,总体水平还不高,而且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不少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对信用评级的作用认识不够充分

  尽管我国信用评级业已有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资本市场不发达,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使评级市场需求不足,市场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

  2.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不强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评级机构本身应是一个中介性组织,是独立于企业、有价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且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的经济法人。然而,我国多数信用评级机构是由金融部门组建并依附于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的部门。这些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容易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或经济利益的影响,不能完全实现独立、客观、公正。

  3.我国对信用评级的研究和应用还不够充足

  我国对信用评级的研究和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内各评级公司的分析和研究力量普遍较弱,在评级方法的研究方面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更谈不上对信用评价体系和方法的深入研究。

  4.评级市场分割

  由于多数评级机构规模很小,主要是为特定对象提供评级服务,造成国内评级市场分割,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加之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债券市场容量狭小,评级业务扩张受到很大限制。

  5.信息获取困难

  目前,国内除了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尚未形成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机构获得企业信息的来源渠道有限,且企业披露信息的形式不规范,准确性没有保证,严格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由此可见,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在政府适当调控和引导下,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风险联动性、互动性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尽快缩小与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的差距,才能不断开拓潜在市场,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保护投资者利益、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