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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4月1日起实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5

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发电企业应当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电能质量监测工作,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新能源发电场站应当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为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问题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问题分析。由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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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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